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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办理工作的通知

2026-09-08
来源:利兹学院党委 编辑:屈嘉琪 审核人:许炜萍

各党员同志:
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》(组通字〔2007〕27号)精神,为规范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办理工作,现将办理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:

1.提交书面申请

申请人向学院党委提交恢复组织生活书面申请(见附件)。

2.提交个人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

本人书面如实汇报国(境)外思想、学习、工作情况,说明是否加入外国国籍、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。须本人签字。

3. 提供2名符合条件证明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信,证明本人在国(境)外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情况。须证明人签字。

证明人条件:与申请人有国(境)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、无近亲属关系的归国中共正式党员;或我驻外使领馆、驻外中资机构(企业)无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。

4.党组织审查审议

申请人本人将以上1-3项材料压缩至一个文件,以自己的姓名命名,提交至 qqj@swjtu.edu.cn ;党组织审查全部材料,核实相关情况,与申请人开展谈话;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报学院党委审批。

5.党龄及党费

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,党龄连续计算,并按规定补交党费。

补交党费标准:有固定工作收入的,按国内在职党员标准;无固定收入的,参照学生党员标准。

6.预备党员: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书面申请之日起,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,符合党员条件的,可以办理转正手续。

利兹学院党委

2026年9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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